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看了后感觉还是有几点不足,为此提几点建议供参考: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就是说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没有包括,那政府扩大城区建设,农转非,农民耕种、山林土地为工业或科研等项目所征得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是怎样搬迁补偿?这种矛盾现在很突出,是否也应该给予明确。
2、“非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拆迁这里则不包括,可是那7个方面的“公共利益”以外确实需要拆迁的经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也“适用于本条例”仅此而已,这不是还和以前以及新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差不多吗?应该或是有着高于此标准的要求。
3、原则话过多,缺乏具体及可操作性的办法。如“不得”如何如何,没有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算是“不得”,象断水、断电等做法。当然有些还要有各地自己的具体可行的实施条例出台,但对地方没有具体要求,各地区是否在此基础上可以自行另出新条例?
4、政府违反条例的处罚很原则化,没有具体的制裁办法和标准,对房屋征收部门也是如此,违规的具体处罚不明朗,也不严格。同时对“钉子户”也应有所界定,和处理意见。
5、不同意房屋征收的如何处置?没有表明,这当中有政府的滥作为和规划不合理,以及当事人特别是房屋所有人的特殊原因不同意房屋征收,这种情况没有给予标明和如何处理。
6、叫“拆迁”或“搬迁”都不太准确,特别是“搬迁”中的“搬”就是“迁”“迁”就是“搬”是一个意思,还是应该说“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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